辽宁 省 大连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21) 辽 02 协 外 认 6 号
申请人 :( 株) KRNC , 住所 地 首 尔 特别 市 中 区 清溪 川 路 30 (茶洞)。
法定 代表人 : 金鳳煥 (كيمبونغهوان) , 系 社长。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张静 , 泰 华商 恒 (青岛) 联营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金允国 , 系 山东 众 成 清泰 (青岛)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 申请人 : CHOOKYUSHIK (中文 翻译 : 周 圭 植) , 男 , 韩国 国籍 , 韩国 住址 : 韩国 高 阳 市 一 山西 区 城 低 路。
申请人(株)KRNC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株)KRNC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受让金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支付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2017CHA37733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韩币104,235,332元,其中韩币20,000,000元自2007年08月22日起按25%年利率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止。支付令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最终于2017年9月30日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截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尚有韩币171,947,661元债务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位置:大连市,房产证号:辽房权证大连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CHOOKYUSHIK),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
经 审查 认为 , 因 申请人 请求 承认 韩国 首 尔 中央 地方法院 作出 2017CHA37733 号 支付 令 效力 , 并 予以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八十 一条 、 第二 百二十 四条 之 规定 , 申请人 应向 被 申请人 所在地 或被 申请人 的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申请。 在 中 , 申请人 申请人 提供 的 照片 打印 件 作为 本院 管辖的 关联 因素 证据。 该 照片 显示 , 被 申请人 在 大连 市 享有 一 处 房产 编号 辽 房 大连 市 字 第 ×× 号。 但因 申请人 未能 提供 该 照片 打印 的 合法 来源 , 亦 未能提供 其他 有效 证据 证明 该 房产 信息 的 真实性。 故 尚无 有效 证据 证明 本案 应由 管辖。。 也 未能 证明 被 申请人 在 本院 辖区 范围 内 具有 经常 居住 地。
综 上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八十 一条 、 第二 百 二十 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法> 的 解释》 第 五百 四十四条 之 规定 , 裁定 如下 :
驳回 (株) KRNC 的 申请。
案件 申请 费 100 元 (申请人 已 预交) , 退还 申请人 (株) KRNC。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审判长 崔 耀 天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董英杰
〇 二 一年 六月 一日
书记员 连 亚妮
附 相关 法律 规定
"قانون الإجراءات المدنية لجمهورية الصين الشعبية"
第二 百 二十 四条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民事 判决 、 裁定 , 以及 刑事 判决 、 裁定 的 财产 部分 , 由 第一审 或者 与 第一审 第一审 的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法律 规定 由 人民法院 执行 的 其他 法律 文书 , 由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或者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 百 八十 一条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和 可以 由 当事人 直接 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权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也 可以 由 外国 法院 依照 该 国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的 规定 或者 或者 按照 , 请求 人民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 五百 四十 四条 当事人 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 管辖权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法院 发生 发生 判决 、 裁定 的 , 如果 该 法院 所在 国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没有 缔结 或者 共同 参加国际 条约 , 也 没有 互惠 关系 的 , 裁定 驳回 申请 , 但 当事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承认 外国 法院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离婚 判决 的 除外。
承认 和 执行 申请 被 裁定 驳回 的 , 当事人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