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آراء حول العديد من القضايا المتعلقة بالتعامل مع جرائم المقامرة عبر الحدود (2020)

跨境 赌博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نوع القوانين تفسير قضائي

الجهة المصدرة وزارة الأمن العام , محكمة الشعب العليا , النيابة الشعبية العليا

تاريخ الإصدار أغسطس 30، 2020

تاريخ النفاذ أغسطس 30، 2020

حالة الصلاحية صالح

نطاق التطبيق على الصعيد الوطني

المواضيع) قانون العقوبات الإجراءات الجنائية

محرر (ق) سي جيه أوبزيرفر

办理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公 通 字 [2010] 40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厅 、 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生产 建设 兵团 分院 、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局:
为 依法 惩治 网络 赌博 犯罪 活动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检察院 《关于 赌博 赌博 刑事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解释 解释》 等 有关 规定 ،结合 司法 实践 ، 现 就 办理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适用 法律 的 若干 问题 ، 提出 如下 意见:
、 关于 网上 开设 赌场 犯罪 的 定罪 量刑 标准
利用 互联网 、 移动 通讯 终端 等 传输 赌博 视频 、 数据، 组织 赌博 活动،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属于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开设 赌场" 行为:
(一) 建立 赌博 网站 并 接受 投注 的 ؛
(二) 建立 赌博 网站 并 提供 给 他人 组织 赌博 的 ؛
(三) 为 赌博 网站 担任 代理 并 接受 投注 的 ؛
(四) 参与 赌博 网站 利润 分成 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一) 抽头 渔利 数额 累计 达到 3 万元 以上 的 ؛
(二) 赌资 数额 累计 达到 30 以上 的 ؛
(三) 参赌 人数 累计 达到 120 人 以上 的 ؛
(四) 建立 赌博 网站 后 通过 提供 给 他人 组织 赌博 ،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3 万元 以上 的 ؛
(五) 参与 赌博 网站 利润 分成 ،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3 万元 以上 的 ؛
(六) 为 赌博 网站 招募 下级 代理 ، 由 下级 代理 接受 投注 的 ؛
(七) 招揽 未成年 人 参与 网络 赌博 的 ؛
(八)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 关于 网上 开设 赌场 共同 犯罪 的 认定 和 处罚
明知 是 赌博 网站، 而 为其 提供 下列 服务 或者 帮助 的، 属于 开设 赌场 罪 的 共同 犯罪، 依照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处罚:
(一)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互联网 接入 、 服务器 托管 、 网络 存储 空间 、 通讯 传输 、 投放 广告 发展 会员 、 软件 开发 、 支持 等 服务 ، 收取 服务 费 数额 在 2 万元 以上 的 ؛
(二)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资金 支付 结算 服务 ، 收取 服务 费 数额 在 1 万元 以上 或者 帮助 收取 赌资 20 万元 以上 的 ؛
(三) 为 10 个 以上 赌博 网站 投放 与 网址 、 赔率 等 信息 有关 的 广告 或者 为 赌博 网站 投放 广告 累计 100 条 以上 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数量 或者 数额 达到 前款 规定 标准 5 倍 以上 的،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的 严重”。
实施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行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 但是 有 证据 证明 确实 不 知道 的 除外:
(一) 收到 行政 主管 机关 书面 等 方式 的 告知 后 ، 仍然 实施 上述 行为 的 ؛
(二)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互联网 接入 、 服务器 托管 、 网络 存储 空间 、 通讯 传输 、 投放 软件 开发 、 技术 支持 等 ، 服务 服务 费 明显 异常 的 ؛
(三) 在 执法 人员 调查 时 ، 通过 销毁 、 修改 数据 、 账本 等 方式 故意 规避 调查 或者 向 犯罪 嫌疑 人 通风报信 的 ؛
(四) 其他 有 证据 证明 行为 人 明知 的。
如果 有 开设 赌场 的 犯罪 嫌疑 人 尚未 到案 ، 但是 不 影响 对 已 到案 共同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的 犯罪 事实 认定 的 ، 可以 依法 对 已 到案 者 定罪 处罚。
三 、 关于 网络 赌博 犯罪 的 参赌 人数 、 赌资 数额 和 网站 代理 的 认定
赌博 网站 的 会员 账号 数 可以 认定 为 参赌 人数 ، 如果 查实 一个 账号 多人 使用 或者 多个 账号 一 人 使用 的 ، 应当 按照 实际 使用 的 人数 计算 参赌 人数。
赌资 数额 可以 按照 在 网络 上 投注 或者 赢取 的 点数 乘以 每 一点 实际 代表 的 金额 认定。
对于 将 资金 直接 或 间接 兑换 为 虚拟 货币 、 游戏 道具 等 虚拟 物品 ، 并 用 其 作为 筹码 投注 的 ، 赌资 数额 按照 购买 该 虚拟 物品 所需 资金 数额 或者 实际 支付 资金 数额 认定。
对于 开设 赌场 犯罪 中 用于 接收 、 流转 赌资 的 银行 账户 内 的 资金 ،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不能 说明 合法 来源 的 ، 可以 认定 为 赌资。 向该 银行 账户 转入 、 转 出 资金 的 银行 账户 数量 可以认定 为 参赌 人数。 如果 查实 一个 账户 多人 使用 或 多个 账户 一 人 使用 的 ، 应当 按照 实际 使用 的 人数 计算 参赌 人数。
有 证据 证明 犯罪 嫌疑 人 在 赌博 网站 上 的 账号 设置 有 下级 账号 的 ، 应当 认定 其 为 赌博 网站 的 代理
、 关于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的 管辖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的 地域 管辖 ، 应当 坚持 以 犯罪 地 管辖 为主 、 被告人 居住 地 管辖 为辅 的 原则。
"犯罪 地" 包括 赌博 网站 服务器 所在地 、 网络 接入 地، 赌博 网站 建立 者 、 管理者 所在地، 以及 赌博 网站 代理人 、 参赌 人 实施 网络 赌博 行为 地 等。
公安 机关 对 侦办 跨 区域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的 管辖权 有争议 的 ، 应 本着 有 利于 查清 犯罪 事实 、 有 利于 诉讼 的 原则 ، 认真 协商 解决。 经 协商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 报 共同 的 上级 公安 机关指定 管辖。 对 即将 侦查 终结 的 跨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重大 网络 赌博 案件 ، 必要 时 可由 公安部 商 最高人民法院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指定 管辖。
为 保证 及时 结案 ، 避免 超期 羁押 ،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公安 机关 提请 审查 逮捕 、 移送 审查 起诉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对于 已 进入 审判 程序 的 案件 ،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及其 辩护人 提出 管辖 异议 或者 办案 单位 发现没有 管辖权 的 ، 受 案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可以 依法 报请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指定 管辖 ، 不再 自行 移送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 关于 电子 证据 的 收集 与 保全
侦查 机关 对于 能够 证明 赌博 犯罪 案件 真实 情况 的 网站 页面 、 上网 记录 、 电子邮件 合同 合同 、 交易 记录 、 账册 等 数据 ، 应当 作为 刑事 证据 予以 提取 、 复制 、 固定。
侦查 人员 应当 对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电子 数据 的 过程 制作 相关 文字 说明 ، 记录 案由 、 对象 、 内容 以及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的 时间 、 地点 、 方法، 电子 数据 的 规格 、 类别 、 文件 格式 等提取 、 复制 、 固定 电子 数据 的 制作 人 、 电子 数据 的 持有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 附 所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的 电子 数据 一并 随 案 移送。
对于 电子 数据 存储 在 境外 的 计算机 上 的 ، 或者 侦查 机关 从 赌博 网站 提取 电子 数据 时 犯罪 人 未到 案 的 ، 或者 电子 数据 的 持有 人 无法 签字 或者 拒绝 签字 的 ، 应当 由 能够 证明 提取 、 复制、 固定 过程 的 见证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 记 明 有关 情况。 必要 时 ، 可 对 提取 、 复制 、 固定 有关 电子 数据 的 过程 拍照 或者 录像。
〇 一 〇 年 八月 三十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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