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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دفعة التاسعة والعشرون من القضايا التوجيهية SPP (31)

人民 检察院 第 31 批 指导 性 案例

نوع المستندات حالات نموذجية

الجهة المصدرة النيابة الشعبية العليا

تاريخ الإصدار ديسمبر 23،

نطاق التطبيق على الصعيد الوطني

المواضيع) قضايا الصين التوجيهية

محرر (ق) سي جيه أوبزيرفر

人民 检察院 第 31 批 指导 性 案例
جدول المحتويات
检 例 第 122 号 李某滨 与 李某峰 财产 损害 赔偿 纠纷 支持 起诉 案
检 例 第 123 号 胡某祥 、 万 某 妹 与 胡某平 赡养 纠纷 支持 起诉 案
检 例 第 124 号 孙某 宽 等 78 人 与 某 农业 公司 追索 劳动 报酬 纠纷 支持 起诉 案
检 例 第 125 号 安某民 等 80 人 与 某 环境 公司 确认 劳动 关系 纠纷 支持 起诉 案
例 第 126 张某云 与 纠纷 支持 起诉 案
检 例 第 122 号 李某滨 与 李某峰 财产 损害 赔偿 纠纷 支持 起诉 案
【الكلمات الدالة】
权益 保障 支持 起诉 监护人 侵权 协助 收集 证据
【جوهر】
因 监护人 侵害 智力 残疾 的 被 监护人 财产权 , 智力 残疾人 诉请 赔偿 存在 障碍 而 起诉 起诉 机关 可以 围绕 法定 起诉 其 收集 证据 , 为其 维权 提供 帮助。 在 支持 起诉 程序 中 ,检察 机关 应当 依法 履行 支持 起诉 职能 , 保障 当事人 平等 行使 诉权。
【基本 案情】
李某滨系三级智力残疾人,日常生活由弟弟李某峰照料。2017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滨监护人身份与案外人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登记在李某滨名下并实际为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30万元价款出售给季某。签约后,售房款130万元转入李某峰银行账户内,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季某名下。2017年8月23日,李某峰又将该售房款转入其个人名下另一银行账户内。2018年12月17日,李某峰因肝脏疾病住院治疗。2018年12月24日,李某峰与妻子杨某敏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天津市河西区的房产、所有存款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敏所有。2019年1月至6月,李某峰陆续将上述130万元售房款转出,用于支付其肝脏移植手术费用。2019年7月,李某峰病逝。2019年10月,李某峰之女李某将李某峰银行账户内204519.33元返还给李某滨、李某峰姐姐李某光,剩余售房款未返还。
2020年1月13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李某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光为李某滨的监护人。后李某光向李某峰前妻杨某敏、女儿李某追索未返还的售房款未果。2020年1月21日,李某滨向河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敏、李某赔偿损失。因售房由原监护人李某峰实施,李某滨不了解售房价款、售房款去向等具体情节,无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河西区法院未予受理。
【检察 机关 履职 过程】
受理 情况。 2020 年 1 月 21 , 李某滨 以其 系 智力 , 法院 受理 案件 所需 证据 , 天津市 河西 区 人民 检察院 以下 简称 河西 区 检察院) 申请 支持 起诉 , 该院 审查 后 予以 受理。
审查 过程。 河西 区 检察院 经 向 河西 区 法院 了解 情况 后 确认 , 法院 认定 限制 限制 人 、 李某光 为 监护人 民事 判决 已 生效。 经 天津市 规划 和 自然资源 局 了解 , 2017 年 1 月 24 日 , 李某峰 以 李某滨 监护人 名义 与 案外人 季 某 签订 ​​房屋 协议 , 将 李某滨 名下 房屋 以 130 万元 价格 出售 给 季 某 并 办理 过户 手续。 河西 区 检察院与 河西 区 司法 局 联系 , 帮助 李某滨 聘请 法律 援助 律师 , 提供 无偿 法律 服务。
起诉 意见。 2020 年 1 月 22 日 李某滨 监护人 李某光 作为 法定代理人 再次 向 区 法院 提起 财产 赔偿 诉讼 , 区 区 检察院 发出 支持 意见书。 检察 机关 机关 认为 , 李某滨系 三级 智力 残疾人 , 属于 特殊 群体 , 系 支持 起诉 对象。 李某滨 名下 房产 被 监护人 李某峰 售出 , 被 李某峰 私自 挪用 , 的 财产 权益 受到 严重 侵害, 有权 通过 民事诉讼 程序 获得 救济 , 是 民事诉讼 适 格 主体。 本案 有 明确 被告 的 的 事实 、 理由 , 属于 受理 民事诉讼 的 范围 和 受 人民法院 管辖 , 符合 法定 起诉 受理条件。
裁判结果。2020年1月22日,河西区法院受理李某滨的起诉。2020年10月21日,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李某峰将李某滨名下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130万元私自挪用,其行为构成侵权,造成被监护人李某滨财产损失1095480.67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杨某敏与李某峰原为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天津市河西区的房产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敏所有,住院治疗费使用出售李某滨房产所得房款支付,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他人财产。杨某敏是侵权行为的受益人,应在受益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敏以天津市河西区房产市场价值1/2份额为限承担赔偿李某滨1095480.67元的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滨已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判决确定给付的全部款项。
【指导 意义】
(一) 依法 履行 支持 起诉 职能 , 保障 残疾人 等 特殊 群体 平等 行使 诉权。 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 条 规定 : : 团体 、 企业 事业单位 对 损害 国家 、 集体 或者 个人 民事. . . لا شيء不 参与 举证 、 质证 等 其他 庭审 活动 ; 当事人 撤回 起诉 的 , 支持 起诉 程序 自行 终结 , 检察 无需 撤回 支持 起诉 意见。
(二) 被 监护人 的 财产权 受到 监护人 侵害 , 人民法院 以 诉讼 不 具体 为由 的 的 可以 依 申请 支持 其 监护人 应当 履行 法定 职责 保护 被 监护人 的 人身 权 和 财产权 不受 侵害。 监护人 擅自 出售 被 监护人 名下 房产 用于 个人 医疗 、 购房 等 个人 支出 , 侵害 财产 财产 被 监护人 有权 请求 监护人 ​​损失。 客观 上 , 智力 残疾人 等 被 监护人 诉讼 能力 偏弱 , 在其 权利 受到 侵害 时 , 难以 凭 个 人之力 通过 民事诉讼 程序 获得 救济。 检察 机关 过程 过程 残疾人 合法 权益 受到 侵害 , 应当 先行 督促 残疾人 联合会 、 残疾人 居住 地 的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等 社会 团体 、 自治 组织 为 残疾人 维权 提供 法律 帮助。 残疾人 向 向 , 应当 告知 其 有权 法律 援助。 认知 能力 低下 的 残疾人 因 财产权 受到 侵害 提起 损害 赔偿诉讼 , 人民法院 未 告知 其 有权 申请 法律 援助 , 以其 诉讼 请求 不 具体 为由 未予 , , 真实 意愿 的 前提 下 检察 机关 可以 依 申请 支持 , 帮助 其 获得 法律 救济。
(三) 综合 运用 协助 收集 证据 、 协调 提供 法律 援助 等 , 为 智力 维权 维权 依照 民事诉讼 法 相关 规定 起诉 必须 符合 法定 条件 智力 残疾人 作为 限制 行为 能力 人 虽然 可以 实施لا شيء لا شيء协调 , 为 智力 残疾人 提供 法律 援助 , 由 法律 援助 人员 作为 智力 残疾人 的 委托代理人 参加 诉讼。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 条 、 第一 百一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 保障 法》 第九条 、 第六 十条
检 例 第 123 号 胡某祥 、 万 某 妹 与 胡某平 赡养 纠纷 支持 起诉 案
【الكلمات الدالة】
权益 保障 支持 起诉 不 履行 赡养 义务 多元化 解 机制
【جوهر】
老年人 依法 起诉 要求 成年 子女 履行 赡养 义务 , 但是 缺乏 起诉 维权 的 , 检察 依 依 申请 , 支持 其 起诉 支持 起诉 的 检察 机关 运用 多元化 解 纠纷 机制 , 修复 受损 家庭 关系。 案件 办结 后 , 可以 开展 案件 回访 , 巩固 办案 效果。
【基本 案情】
胡某祥、万某妹系夫妻。胡某祥现年84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万某妹现年75岁,2019年7月因出血性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等先后住院两次,丧失自理能力。胡某祥、万某妹夫妇育有五名子女且均已成家,其中长女胡某玉患有精神疾病无赡养能力,次子胡某平有赡养能力但拒绝赡养父母,其余三子女不同程度地承担赡养义务。胡某祥、万某妹夫妻每月收入不足1400元,无力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 机关 履职 过程】
情况。 2019 12 月 17 胡某祥 、 万 妹 夫妇 因 次子 胡某平 不 赡养 赡养 义务 生活 困境 , 就 起诉 维权 向 江西省 南昌市 青山 湖区 罗 家 镇 司法 所 申请 法律援助 , 并向 江西省 南昌市 青山 湖区 人民 检察院 (以下 简称 青山 湖区 检察院) 申请 支持 起诉 , 该院 审查 后 予以 受理。
审查 过程。 青山 湖区 检察院 经 询问 当事人 、 实地 走访 等 了解到 , 胡某祥 、 万 夫妇 夫妇 生活 基本 不能 , 次子 胡某平 以其 父母 抚养 孙辈 、 财产 分配 不均 等 为由 拒不分担 老人 医疗 费 、 护理费 , 经 村民 委员会 调解 未果。 考虑 本案 系 家事 应 应 ​​、 村民 委员会 等 引导 家庭 矛盾 , 青山 湖区 开展 一系列 有 针对性 的 矛盾 化解 工作。 一是 主动 约谈 胡某平 夫妇 , 向其 宣讲 老年人 权益 保障 法 等 相关 法律 , 阐明 拒绝 的 法律 二 是 主动 邀请 胡某平 亲戚 邻居 参与 矛盾 化解 , 帮助 胡某平 夫妇 认识 到 拒绝赡养 老人 带来 的 亲情 损害 , 与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相悖。 经 多次 调解 , 胡某平 父母 父母 较大 变化 , 愿意 花钱 护理 , 但 其 同意 承担 的 费用 与 客观 需要 尚有 一定 差距 , 无法 达成 和解 协议。
起诉 意见。 2019 年 12 月 23 胡某祥 、 万 某 南昌市 青山 湖区 人民法院 (简称 青山 湖区) 提起 青山 湖区 检察院 同 日 发出 支持 起诉 意见书。 检察 机关 认为, 敬老 爱 老 自古以来 就是 中华民族 的 传统 美德。 成年 子女 应当 履行 对 父母 经济 生活 生活 慰藉 的 赡养 义务 , 的 父母 及时 得到 治疗 和 护理。 胡某平 作为 胡某祥 、万 某 妹 之 子 , 拒不 履行 赡养 义务 , 有违 法律 规定。
结果。 青山 湖区 法院 受理 本案 后 , 青山 湖区 检察院 主动 前期 矛盾 纠纷 情况 与 法院 配合 开展 调解 工作。 、 检察院 、 派出所 、 等 共同努力 下 , 当事人 达成 协议。 2019 年12 月 26 日 , 青山 湖区 法院 作出 民事 调解 书 : 一 、 、 万 某 的 生活费 由其 , 子女 胡 会 某 、 和 某 、 胡某 包 及 胡某平 每月 按 顺序 轮流 负责护理 父母 胡某祥 、 万 某 妹 , 胡某平 支付 相应 的 护理费 ; 二 、 胡某祥 、 妹 妹 由 子女 胡某平 胡某平 、 胡某 包 各 负担 一半
本案 办结 后 , 青山 湖区 检察院 与 青山 湖区 法院 会签 《关于 民事 支持 起诉 的 协作 、 江西省 南昌市 青山 湖区 会签 《关于 建立 支持 和 法律 援助 工作 联系 机制 的 规定》。湖区 检察院 联合 当地 村委会 , 本案 及 其他 相关 案例 , 教育 引导 村民 知法 促进 村 风 改善。 2020 年 12 月 30 ,青山 湖区 检察院 联合 法院 、 妇联 、 民政局 、 司法 所以 及 村委会 等 相关 单位 , 了 胡某祥 某 妹 夫妇。 胡某祥 反映 , 其 子 胡某平 不仅 及时 给付 医药 费 、 护理费 , 还 经常 上门 探望。 胡某祥 对 检察 机关 等 单位 帮助 修复 受损 家庭 关系 , 实现 家庭 和睦 , 表示 衷心 感谢。
【指导 意义】
(一) 运用 多元化 解 纠纷 机制 , 修复 受损 家庭 关系。 支持 老年人 追索 赡养 , , , 要把 化解 矛盾 、 对立 、 修复 受损 家庭 关系 作为 价值 追求 , 坚持 和 发展 新 时代经验 解 贯穿 于 支持 起诉 工作。 要 与 行政 机关 、 居委会 基层 性 性 人民 调解 组织 等 紧密 合作 , 找准 纠纷 症结 所在 , 做 实做 深 矛盾 化解 工作 , 促使 当事人 达成 和解 协议。 当事人 未能 达成 和解 协议 诉至 , , 开展 诉讼 调解 工作。 人民 调解 、 诉讼 调解 , 地 修复 受损 的 家庭 关系 ,树立 优良 家风 , 弘扬 家庭 美德。
(二) 老年人 缺乏 起诉 维权 能力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支持 老年人 起诉。 百 为 为 老年人 老有所养 、 老 有所 依 是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的 必然 要求 , 是 弘扬 家庭美德 的 主要 途径。 成年 子女 不 履行 赡养 义务 的 , 缺乏 能力 或者 生活 的 父母 成年 给付 赡养 费。 老年人 合法 权益 是 全 的 共同 责任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老龄 工作的 机构 , 负责 组织 、 协调 、 指导 、 督促 有关部门 做好 老年人 权益 保障 工作。 性 性 依法 设立 的 老年人 组织 维护 老年人 合法 权益 , 为 老年人 服务 的 职责。 检察机关 履职 中 发现 老年人 合法 权益 受到 侵害 的 , 应当 先行 联系 政府 有关部门 、 基层 组织 组织 维权 提供 帮助。 老年人 年龄 、 身体 、 文化 等 不能 独立 提起 诉讼 追索 赡养 费而 陷入 生活 困境 的 , 其 维权 获得 帮助 后 尚未 解困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支持 老年人 起诉 行使 诉权 , 维护 老年人 老年人 的 合法 权益。
لا شيء , 而 要 持续 关注 并 巩固 办案 效果。 灵活 采取 电话 回访 、 实地 回访 、 等 等 了解 生效 裁判 执行 情况 关系 现状 , 及时 化解 新 矛盾 、 解决 新 问题。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总则》 第二十 六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 权益 保障 法》 第十四 条 、 第十五 条 第一 款 、 第十九 条 第二款
检 例 第 124 号 孙某 宽 等 78 人 与 某 农业 公司 追索 劳动 报酬 纠纷 支持 起诉 案
【الكلمات الدالة】
进城 务工 人员 权益 保障 支持 起诉 追索 劳动 报酬 服务 保障 企业 发展
【جوهر】
劳动 报酬 是 进城 务工 人员 维持 生计 的 基本 保障 , 用人 单位 按照 国家 规定 合同 合同 支付 劳动 报酬 的 , 应当 因 案 制 宜 通过 督促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等 单位 履职 尽责、 支持 起诉 、 移送 拒不 支付 劳动 报酬 罪 线索 等 方式 保障 进城 务工 人员 获得 劳动 报酬。
【基本 案情】
某农业公司负责温州市某现代农业园项目运营,招聘孙某宽等78名进城务工人员从事日常生产经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某农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2017年11月共拖欠78名进城务工人员工资128.324万元。2018年1月初,78名进城务工人员仍未能领到拖欠的工资,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
【检察 机关 履职 过程】
受理情况。2018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检察院)在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进城务工人员讨薪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某农业公司存在拖欠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线索。该院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努力,协调动用应急周转金50万元,为78名进城务工人员垫付部分工资。2018年4月11日,孙某宽等78名进城务工人员向龙湾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起诉讨薪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龙湾区检察院查明:经某农业公司与78名进城务工人员共同确认,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欠薪金额总计128.324万元。在前期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龙湾区检察院继续与78名进城务工人员、某农业公司沟通交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因某农业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未果。
支持起诉意见。2018年4月20日,孙某宽等78人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法院)提起诉讼,龙湾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某农业公司长期拖欠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总计128.324万元,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支持起诉申请人请求某农业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某宽等78人提起的诉讼应予受理。
裁判结果。2018年4月20日,龙湾区法院受理孙某宽等78人的起诉。庭审前,检察机关认为,某农业公司系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且有关单位已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建议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在龙湾区法院、检察院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4月27日,龙湾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某农业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前支付所欠孙某宽等78人的工资(扣除已领取的垫付金额)。某农业公司现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营状况良好。有关单位与某农业公司就50万元垫付款的后续处理已达成协议。
【指导 意义】
(一) 因 案 制 宜 , 妥善 解决 欠薪 问题。 进城 务工 人员 享有 按时 劳动 劳动。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负有 组织 实施 劳动 保障 监察 、 协调 劳动者 维权 工作 , 依法 查处 涉劳动 保障 重大 案件 的 职责。 检察 机关 履职 中 发现 拖欠 劳动 线索 的 , 是否 是否。 对于 恶意 欠薪 , 拒不 支付 劳动 报酬 罪 , 应当 将 犯罪 线索 移送 公安 机关 立案审查。 对于 欠薪 行为 未 构成 犯罪 的 , 可以 协调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履职 对 对 保障 等 职能 部门 履职 仍未 能 获得 劳动 报酬 的 , 检察 机关 应当 在 尊重 进城 务工 人员意愿 的 前提 下 , 依法 支持 其 起诉 维权。
(二) 依法 履职 , 切实 保护 劳动者 的 合法 权益。 劳动 报酬 是 进城 务工 生计 生计。 根治 进城 务工 人员 问题 , 关乎 进城 务工 人员 利益 , 关乎 社会 和谐 稳定。进城 务工 人员 多 在 建筑 、 餐饮 、 快递 等 行业 就业 , 相关 市场 不 未 未 、 法律 知识 欠缺 等 部分 进城 务工 人员 起诉 往往 会 遇到 诸如 确定 用工 主体 难 、明确 诉讼 请求 难 等 问题。 对 经 政府 主管 部门 协调 后 能 获得 劳动 进城 进城 检察 机关 应当 及时 通过 咨询 、 协助 收集 证据 方式 支持 进城 务工 人员 追索 劳动 报酬 ,维护 其 合法 权益 , 促进 社会 和谐 稳定。
.纠纷 机制 , 做好 矛盾 化解 工作 , 引导 进城 务工 人员 与 企业 渡难关。 同时 与 与 保障 、 财政 、 街道 协作 配合 , 在 为 务工 人员 提供 基本 生活 保障 的 前提 下 ,为 企业 恢复 正常 经营 提供 缓冲 期 , 服务 保障 企业 发展。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法》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合同 法》 第三 十条
检 例 第 125 号 安某民 等 80 人 与 某 环境 公司 确认 劳动 关系 纠纷 支持 起诉 案
【الكلمات الدالة】
权益 保障 支持 起诉 确认 劳动 关系 社会 保险
【جوهر】
劳动者 要求 用人 单位 补办 社保 登记 、 补缴 社会 保险费 未果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协助 、 、 意见 , 支持 劳动者 起诉 劳动 关系 , 为其 办理 社保 登记 、 补缴 社会 保险费 提供 帮助。
【基本 案情】
安某民等80人自2003年起先后在南京市某环卫所(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1月,某环卫所改制转企为某环境公司。安某民等80人继续在某环境公司工作,但仍未订立劳动合同。2018年,安某民等80人多次向某环境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手续、补缴入职以来社会保险费等诉求未果。2020年3月16日,安某民等80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与某环境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劳动者未提交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为由未予受理。2020年3月31日,安某民等80人诉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法院),请求确认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检察 机关 履职 过程】
受理 情况。 2020 年 4 月 20 , 安某民 等 80 人 因 收集 某 环境 公司 的 证据 向 江苏 省 南京市 玄武区 检察院 (以下 简称 玄武区 检察院) 申请 支持 起诉 , 请求 检察机关 为其 维权 提供 法律 帮助 , 该院 审查 后 予以 受理。
审查过程。玄武区检察院从南京市玄武区城管局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的相关文件,证明用人单位的沿革及80人事实劳动关系的承继,该证据与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从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某环境公司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前后的工资发放签名表,证明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询问当事人、走访了解,玄武区检察院查明:安某民等80人在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均已超过10年。某环卫所改制转企后,安某民等80人向某环境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而形成群体性诉求。经梳理相关证据材料、逐人逐项核对,某环境公司需补缴安某民等80人社会保险费共计400余万元。
支持起诉意见。2020年4月27日,玄武区检察院分别向玄武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安某民等80名劳动者与某环卫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环卫所改制后,某环境公司承继其权利义务并延续与安某民等80人的劳动关系。安某民等80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果。 玄武区 法院 一审 审理 , 玄武区 检察院 派员 到庭 宣读 起诉 意见书。 2020 年 9 法院 作出 民事 判决。 , 用人 单位 自 用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动者建立 劳动 关系。 安某民 等 人 在 某 环卫 所 从事 环卫 工作 , 即 与 该 劳动 劳动 某 环卫 所 改制 转 相应 的 权利 义务 应由 环境 公司 承继。 遂 确认 安某民 等人 与 某 环境 公司 存在 劳动 关系。 一审 判决 生效 后 , 社保 部门 为 安某民 补办 补办 手续。 玄武区 检察院 积极 有关 行政 部门 和 用人 单位 社会 保险费 筹集 方案 并 促成 资金 落实 到位。 后 社保 部门 分别 为 75 名 环卫 工人 办理 了 补缴 社会 保险费 手续。
【指导 意义】
(一) 劳动者 提出 补办 社保 登记 、 补缴 社会 保险费 未果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起诉 起诉 , 为其 补办 社保 登记 补缴 社会 保险费 提供 帮助。 建立 基本 养老 保险 、 基本 医疗保险 等 社会 保险 制度 , 保障 劳动者 在 年老 、 患病 、 工伤 失业 等 情况 从 从 获得 物质 帮助 的 权利 单位 应当 依法 为 劳动者 社会 保险。 实践 中 , 部分 用人 单位未 办理 社保 登记 、 未 足额 缴纳 社会 保险费 , 侵害 了 劳动者 合法 权益 , 使得 实现 实现 老有所养 、 老 医。 检察 机关 履职 发现 用人 单位 未依 规 为 职工 办理 社会保险 登记 、 未 足额 缴纳 社会 保险费 的 , 应当 先行 协调 政府 责任 部门 履职 尽责 相关 相关 后 仍未 实现 最低 维权 的 , 依照 现行 法律 规定 劳动者 诉请 用人 单位 补办 社保 登记、 补缴 社会 保险费 存在 客观 障碍 的 , 检察 机关 可依 劳动者 申请 支持 起诉 确认 劳动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确认 劳动 关系 生效 裁判 , 可以 作为 社保 登记 、 补缴 社会 保险费 的 依据。
(二) 协助 劳动者 收集 证据 , 为其 起诉 维权 提供 帮助。 依照 民事诉讼 法 相关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不 符合 起诉 条件 的 裁定 驳回 原告 的 起诉。 据此 , 因 无法 独立 、 充分 地 围绕法定 起诉 条件 收集 证据 , 劳动者 在 诉讼 中 可能 丧失 司法 救济 机会。 检察 诉讼 诉讼 围绕 法定 起诉 条件 协助 相关 证据。 一是 协助 被告 身份 的 完整 信息 , 比如 用人 单位变更 材料 、 改制 文件 等。 二 是 协助 收集 与 具体 诉讼 请求 和 事实 相关 的 起诉 必备 证据 比如 , 完整 的 工资 支付 或者 记录 、 工作 证 、 登记 表 、 考勤 表 等。 检察 机关 支持目的 是 保障 劳动者 实现 诉权 平等 , 而非 代替 劳动者 行使 诉权 , 检察 机关 不能 独立 程序 程序 重大 社会 意义 或者 法律 的 案件 , 经商 人民法院 , 检察 机关 可以 出庭 宣读 支持 起诉 意见书。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合同 法》 第七 条 、 第三 十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法》 第七 十条 、 第七 十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争议 调解 仲裁 法》 第二 条 、 第五 条
例 第 126 张某云 与 纠纷 支持 起诉 案
【الكلمات الدالة】
权益 保障 支持 起诉 反 家庭 暴力 尊重 家暴 受害人 真实 意愿
【جوهر】
反 家庭 暴力 是 国家 、 社会 和 每个 家庭 的 共同 责任 , 检察 机关 应当 加强 机关 机关 工会 、 共产 主义 青年团 联合会 、 残疾人 联合会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等 单位 、组织 的 协作 配合 , 形成 维护 家庭 暴力 受害人 合法 权益 的 合力 在 充分 尊重 受害人 受害人 前提 下 , 对 惧 暴力 不敢 起诉 , 未 妇女 联合会 等 单位 帮助 的 , 检察 机关可依 申请 支持 家庭 暴力 受害人 起诉 维权。
【基本 案情】
2006年3月9日,张某云与张某森登记结婚。2019年6月,因张某森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邑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双方结婚十余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张某云提交因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往往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为顾及双方子女利益,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判决不准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森与张某云继续分居。张某森仍时常殴打、恐吓张某云,导致张某云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化。
【检察 机关 履职 过程】
受理 情况。 2020 年 4 月 12 日 , 张某云 以 遭受 暴力 请求 离婚 为由 向 河北省 县 县 司法 法律 援助。 在 该局 指引 , 张某云 向 河北省 武邑 县 人民 检察院(以下 简称 武邑 县 检察院) 申请 支持 起诉 , 该院 审查 后 予以 受理。
审查 过程。 武邑 县 检察院 通过 询问 张某云 , 查阅 张某云 母亲 王某 同 报案 材料 、 警 警 记录 、 张某云 照片 、 微 信 聊天 等 调查 核实 工作 , 查明 : 张某森 对张某云 多次 实施 殴打 , 造成 张某云 面部 、 颈部 多处 淤青 、 眼球 充血 ; 张某森 还 对 张某云 实施 性 等 精神 强制 , 致使 张某云 在 第 一次 离婚 诉讼时 不敢 出庭。 武邑 县 检察院 对 张某云 进行 心理 疏导 , 引导 其 走出 心理 阴影 宣讲 宣讲 法 等 相关 法律 规定 其 敢于向 家庭 暴力 说不 , 勇于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
起诉 意见。 2020 年 4 月 16 日 张某云 再次 向 武邑 县 法院 提起 诉讼 , 武邑 县 同 日 发出 起诉 起诉 认为 , 张某云 长期 遭受 家庭 暴力 , 系 家暴受害 妇女 , 其 合法 权益 依法 应 得到 保护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 之 之 规定 支持 其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离婚。
裁判结果。2020年4月16日,武邑县法院受理张某云的起诉。2020年5月28日,武邑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张某云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一审判决后,张某森提出上诉。2020年7月15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
【指导 意义】
(一) 加强 协作 配合 , 形成 保护 家庭 暴力 受害人 的 合力。 国家 禁止 任何 的 家庭 暴力。 家门 反对 家庭 暴力 不仅 是 家事 , 更 是 国家 和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反 家庭 暴力 法》 第四 条 规定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司法机关 、 、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 企事业 单位 , 应当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规定 , 做好反 家庭 暴力 工作。 第六 条 至 第十 条 、 第十四 条 等 诸多 条款 规定 司法机关 机关 机关 、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在 反 家暴 工作 中 的 责任 与 义务。 检察 机关 履职中 发现 家暴 线索 的 , 应当 先行 协调 相关 责任 单位 履职 尽责。 检察 机关 除 暴力 暴力 宣讲 、 心理 疏导 外 与 民政 部门 联系 , 家庭 暴力 受害人 安置 到 救助 管理 机构或者 福利 机构 提供 的 临时 庇护 场所 , 提供 临时 生活 帮助 ; 引导 家庭 暴力 向 公安 、 人民法院 申请 人身 保护 保护 其 人身 安全 ; 涉嫌 虐待 犯罪 的 , 可以 引导 家庭 暴力 受害人向 人民法院 提起 刑事 自诉 追究 加害人 的 刑事 及 附带 民事 赔偿 责任。
(二) 尊重 家庭 暴力 受害人 真实 意愿 , 依 申请 支持 其 起诉 维权。 家庭 享有 享有 人身 损害 赔偿 请求 权 家庭 暴力 受害人 因 害怕 本人 、 父母 、 子女 遭受 报复 等 而 不敢起诉 维权 , 在 获得 妇女 联合会 等 部门 帮助 下 仍未 能 实现 维权 目标 的 , 尊重 尊重 真实 意愿 的 前提 下 机关 可依 其 申请 支持 起诉 , 维护 其 合法 权益。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三 条 、 四十 三条 、 四十 五条 、 四十 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家庭 暴力 法》 第二 条 、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 权益 保障 法》 第四 十六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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