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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إجراءات الإدارية للمساعدات الخارجية (2021)

对外 援助 管理 办法

نوع القوانين حكم الأقسام

الجهة المصدرة وزارة التجارة , وزارة الخارجية , الوكالة الصينية للتعاون الإنمائي الدولي

تاريخ الإصدار أغسطس 27، 2021

تاريخ النفاذ أكتوبر 01، 2021

حالة الصلاحية صالح

نطاق التطبيق على الصعيد الوطني

المواضيع) قانون الأجانب التخطيط الحكومي

محرر (ق) هوانغ يانلينج 黄燕玲

对外 援助 管理 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外 援助 的 战略 谋划 和 统筹 协调 , 规范 对外 援助 管理 , 提升 对外 援助 效果 , 依据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对外 援助 是 指 使用 政府 对外 援助 资金 向 受援 方 提供 经济 、 技术 物资 、 人才 、 管理 等 支持 的 活动。
第三 条 对外 援助 的 受援 方 主要 包括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已经 建立 外交 关系 且 有 接受 援助 需要 的 , 以 以 发展中国家 为主 的 国际 组织。
在 人道主义 援助 等 紧急 或者 特殊 情况 下 , 发达国家 或者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 外交 关系 的 发展中国家 也 可以 作为 受援 方。
第四 条 对外 援助 致力于 帮助 受援 方 减轻 与 消除 贫困 , 改善 受援 方 民生 和 , , 方 经济 发展 社会 进步 受援 方 自主 可持续 发展 能力 , 巩固 和 发展 与 受援 方 的 友好 合作 关系 , 促进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 推动 构建 新型 国际 关系 ,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第五 条 对外 援助 应当 坚持 正确 义 利 观 和 真实 亲 诚 理念 , 相互 尊重 相待 相待 共赢 ; 尊重 主权 , 国内 政 , 不 附加 任何 政治 条件 ; 量力而行 , 尽力而 为 , 重 信守 诺 , 善始善终 ; 因 国 施 策 , 共 商 共建 , 形式 多样 , 注重 实效。
.项目 , 监督 评估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情况 , 组织 开展 对外 援助 国际 交流 合作。
. , 选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或者 派出 对外 援助 人员 , 管理 本 部门 的 对外 援助 资金。
外交部 负责 根据 外交 工作 需要 提出 对外 援助 相关 建议。 驻外 使 领馆 (团) 在 在 组织) 的 对外 援助 协助 办理 对外 援助 有关 事务 , 与 受援 方 沟通 援助 需求并 进行 政策 审核 , 负责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境外 监督 管理。
第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部际协调 机制 , 统筹 协调 对外 援助 重大 问题。
第八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制定 统一 的 中国 政府 对外 援助 标识 , 负责 标识 使用 的 监督 管理。
第二 章 对外 援助 政策 规划
第九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对外 援助 的 战略 方针 和 中长期 政策 规划 ,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分 国别 的 对外 援助 政策 ,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对外 援助 总体 方案 和 年度 计划 ,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二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研究 对外 援助 方式 的 改革 措施 , 并 推动 改革 措施 落实。
第十三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牵头 推进 对外 援助 法制 化 建设 , 与 援外 执行 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制定 相应 的 对外 援助 管理 制度。
第十四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储备 制度 , 搜集 、 审核 和 确定 国别 的 援助 储备 项目 , 并对 储备 项目 实行 动态 管理。
对外 援助 储备 项目 是 编制 对外 援助 资金 计划 和 预算 , 以及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的 主要 依据。
第十五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拟订 对外 提供 援助 的 援款 协议 草案 , 与 受援 方 进行 谈判 , 并 以 中国 政府 名义 签署 协议。
第三 章 对外 援助 方式
第十六 条 对外 援助 资金 主要 包括 无偿 援助 、 无息贷款 和 优惠 贷款 三种 类型。
无偿 援助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减贫 、 减灾 、 民生 、 社会 福利 、 公共 服务 、 人道主义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无息贷款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公共 基础 设施 、 工农业 生产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优惠 贷款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具有 经济效益 的 生产 型 项目 、 资源 能源 开发 项目 、 较大 规模 基础 设施 建设 项目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第十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通过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等 方式 创新 对外 援助 形式。
第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以 项目 援助 为主。
在 人道主义 援助 等 紧急 或者 特殊 情况 下 , 可以 向 受援 方 提供 现汇 援助。
第十九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主要 包括 以下 类型 :
.服务 的 项目 ;
(二) 物资 项目 , 即向 受援 方 提供 一般 生产 生活 物资 、 技术性 产品 或者 单项 设备 , 必要 配套 技术 服务 的 项目 ;
(三) 技术 援助 项目 , 即 综合 采用 选派 专家 、 技术 工人 或者 提供 政策 咨询 咨询 、 设备 等 帮助 受援 方 实现 某一 政策 、 管理 或者 技术 目标 的 项目 ;
(四) 人力 资源 开发 合作 项目 , 即为 受援 方 人员 提供 各种 形式 的 学历 学位 教育 、 研修 培训 、 人员 交流 以及 高级 专家 服务 的 项目 ;
(五) 志愿 服务 项目 , 即 选派 志愿者 到 受援 方 从事 公益性 服务 的 项目 ;
(六) 援外 医疗队 项目 , 即 选派 医务 服务 人员 , 并 无偿 提供 部分 医疗 和 药品 , 在 受援 方 进行 定点 或者 巡回 医疗 服务 的 项目 ;
(七) 紧急 人道主义 援助 项目 , 即 在 有关 国家 遭受 人道主义 灾难 的 情况 下 , 提供 提供 物资 、 现汇 或者 派出 救援 人员 等 实施 救助 的 项目 ;
(八)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项目 , 即 使用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 支持 国际 组织 、 社会 组织 、 智库 等 实施 的 项目。
第二十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一般 通过 政府 间 援助 方式 实施 , 主要 有 以下 方式 :
(一) 中方 负责 实施 ;
(二) 中方 与 受援 方 按 商定 分工合作 实施 ;
(三) 在 落实 中方 外部 监督 的 前提 下 由 受援 方 自主 实施 ;
(四) 中方 也 可以 同 其他 国家 、 国际 组织 、 非 政府 组织 等 合作 实施。
第二十 一条 加强 对外 援助 资金 管理 、 援外 优惠 贷款 管理 , 有关 规定 另行 制定。
第四 章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第二十 二条 受援 方 有 援助 需求 时 , 应当 将 项目 建议 通过 驻外 使 领馆 (向 向 中方 提出 , 驻外 领馆 (团) 受援 方 提出 的 项目 建议 进行 国别 政策审核 并 形成 明确 意见 后 报 外交部 和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并 抄报 援外 执行 部门。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项目 建议。
第二十 三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在 立项 前 应当 经过 可行性 研究。
中方 可以 要求 受援 方 提供 拟 立项 项目 的 相关 资料 , 作为 进行 可行性 研究 的 前提。
第二十 四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组织 项目 前期 论证 , 根据 可行性 研究 结果 确定 项目 , 并 按照 程序 批准 立项。
第二十 五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后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一般 应当 与 受援 方 商 政府 间 , 明确 协议 的 权利 , 主要 包括 项目 内容 、 资金 安排 、 实施 配套 条件 、 相关税收 减免 、 安全 保障 等。
第二十 六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过程 中 涉及 立项 协议 内容 重大 调整 的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可以 进行 调整 并 与 签订 补充 立项 协议。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调整 的 建议。
第二 十七 条 中方 同 其他 国家 、 国际 组织 、 非 政府 组织 等 合作 实施 的 项目 项目 , 国际 发展 合作 一般 应当 与 合作方 签 合作 协议 , 明确 各方 权利 义务。
第二 十八 条 优惠 贷款 项 下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应当 在 机构 机构 出具 评审 意见 按照 程序 批准 立项 , 与 受援 方 签署 优惠 贷款 框架 协议。
第二 十九 条 人道主义 灾难 发生 后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紧急 援助 方案 , 并 办理 立项。
第五 章 对外 援助 实施 管理
第三 十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根据 现行 部门 分工 统筹 安排 援外 执行 部门 组织 实施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据 立项 批准 内容 组织 实施 对外 援助 项目 ,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 质量 、 、 投资 控制 等 负责 , 可以 委托 有关 机构 组织 实施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推动 重大 项目 实施 , 协调 解决 项目 实施 中 的 问题。
第三 十二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商务部 按照 职责 分工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资格 进行 管理 , 制定 有关 管理 制度。
第三 十三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由 中方 负责 实施 的 ,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选定 具体 项目 实施 主体。
第三 十四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不得 将 所 承担 的 任务 转包 或者 违法 分包。
第三 十五 条 对于 无偿 援助 和 无息贷款 项 下 的 援助 项目 , 援外 执行 部门 一般 受援 受援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协议 明确 规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具体 事宜 和 双方 权利 义务。
第三 十六 条 对于 无偿 援助 和 无息贷款 项 下 的 援助 项目 , 援外 执行 部门 一般 实施 实施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合同 规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具体 事宜 和 双方 权利 义务。
第三 十七 条 因 外交 、 国家 安全 或者 承担 的 国际 义务 等 原因 , 或者 因 对外 对外 无法 实施 时 国际 发展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可以 中断 或者 终止 对外 援助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中断 或者 终止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建议。
第三 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执行 完毕 后 , 中方 一般 应当 与 受援 方 办理 政府 间 交接 手续 , 商 签 政府 间 交接 证书。
第三 十九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援外 执行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出口 物资 口岸 验放 机制。
除 涉及 国家 实施 出口 管制 的 货物 、 技术 、 服务 等 物 项 外 , 对外 援助 物资 出口 不 纳入 配额 和 许可证 管理。
第四 十条 对外 援助 资金 应当 专款 专用 、 单独 核算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挪作 他 用。
第四十一条 对外 援助 人员 是 指 政府 或者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派遣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人员。 人员 在外 执行 援助 任务 国家 规定 的 待遇 保障。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 受援 方 当地 执行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应当 遵守 中国 和 受援 方 的 法律 法规 , 尊重 受援 方 的 风俗习惯。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应当 加强 对 对外 援助 人员 的 管理 和 监督 , 按照 有关 其 其 对外 援助 在外 执行 对外 期间 享有 相应 的 工作 生活 待遇 及 人身 意外 伤害 保障。
对外对外 人员 在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法 给予 表彰。 在 执行 援助 任务 期间 牺牲 的 , 发展 合作 署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法 报请 有关部门为 烈士。
第四 十二 条 对于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的 违法 违规 行为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可以 依法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投诉 或者 举报。
第六 章 对外 援助 监督 和 评估
第四 十三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监督 制度 ,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实施 情况 进行 监督。
第四 十四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评估 制度 , 对外 对外 援助 评估 标准 , 组织 组织 开展 评估。
第四 十五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诚信 , ​​, 对 实施 主体 参与 对外 援助 项目 过程 中 的 行为 进行 信用 评价 和 管理。
第四 十六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信息 报送 制度。
援外 执行 部门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报送 对外 援助 项目 组织 实施 情况 , 以及 项目 过程 过程 的 质量 、 安全 、 进度 和 投资 控制 等 重大 问题。
驻外 使 领馆 (团)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外交部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报送 项目 项目 监管 发现 的 质量 、 安全 、 进度 和 投资 控制 等 重大 问题。
第四 十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法 建立 对外 援助 统计 制度 , 收集 、 汇总 和 编制 对外 援助 统计 资料。
援外 执行 部门 、 省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对外 援助 统计 制度 , 定期 国际 国际 发展 报送 统计 数据 及 相关 信息。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执行 执行 职权 警告 或者 通报 批评 可以 并处 人民币 3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 依法 公开 处罚 决定 :
(一) 将 所 承担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任务 转包 或者 违法 分包 的 ;
(二) 未按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合同 履行 义务 或者 迟延 履行 义务 , 影响 项目 正常 实施 , 造成 严重 不良 影响 的 ;
(三) 挪用 对外 援助 资金 的 ;
(四) 未按 规定 保证 外派 对外 援助 人员 工作 和 生活 待遇 , 未 提供 人身 意外 伤害 保障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违反 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 依照 规定 给予 行政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 十九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援外 执行 部门 和 驻外 使 领馆 (团) 工作 人员 援助 管理 中 下列 行为 , 视 情节 轻重 给予 相应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利用 职务 便利 索取 他人 财物 , 或者 非法 收受 他人 财物 为 他人 谋取 利益 的 ;
(二)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或者 徇私舞弊 , 致使 国家 利益 遭受 损失 的 ;
(三) 泄露 国家 秘密 的。
第八 章 附则
第五 十条 对外 军事 援助 , 按照 国家 和 军队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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