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مذكرة تفاهم بشأن التعاون بين SPC والمحكمة العليا لسنغافورة بشأن المعلومات المتعلقة بالقانون الأجنبي (2021)

新 两国 最高法院 关于 法律 查明 问题 的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نوع المستندات البيانات العامة

الجهة المصدرة محكمة الشعب العليا

تاريخ الإصدار ديسمبر 03،

نطاق التطبيق على الصعيد الوطني

المواضيع) المساعدة القضائية

محرر (ق) سي جيه أوبزيرف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与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关于 法律 查明 问题 的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与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单 称 “参与 方” , 合 称 “各 参与 方”) :
为 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新加坡 共和国 友好 关系 发展 , 共同 推进 “一带 一路” 建设 , 进一步 密切 两国 司法 领域 的 务实 合作 ;
为 两国 法院 在 国际 民 商 事 案件 中 查明 对方 法律 提供 便利 , 增强 外国 查明 查明 的 权威性 , 提高 司法 审判 效率 ;
双方 就 加强 国际 民 商 事 案件 外国 法 查明 的 双边 合作 达成 共识 并 拟定 以下 谅解 备忘录 (简称 "备忘录") :
第一 条 适用 范围
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新加坡 共和国 的 法院 在 审理 国际 民 商 事 案件 中 需要 适用 对方 国家 的 法律 时 各 参与 方 可以 依据 本 请求 对方 针对 其 民事 和 的 国内 法 和 司法 实践 或 相关 事项 ,和 意见。
第二 条 有权 提出 请求 的 机构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将由 双方 有 法律 查明 需求 的 法院 提出 (“请求 法院”)。 该 请求 只能 就 正在进行 的 民事 或 商 事 诉讼 提出。
条 请求 书 的 内容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书 将 包括 :
1. 请求 法院 的 名称 ;
2. 提出 请求 案件 的 性质 ;
3. 请求 的 具体 法律 事项 ;
4. 对 请求 作出 答复 所 需要 的 事实 、 假设 和 其它 辅助 性 信息。
提出 请求 时 , 不 具体 指明 诉讼 当事 方 或其 作为 当事 方 的 诉讼。
第四 条 请求 的 传递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 的 请求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向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传递 , 来自 新加坡 共和国 法院 请求 由 由 最高法院 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传递。 就 本 备忘录 而言 , 递交 请求 的参与 方 简称 “请求 方” , 收到 请求 的 参与 方 简称 “接收 方”。
第五 条 请求 的 接收 和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负责 接收 通过 或 由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传递 的 请求 并 进行 答复。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负责 接收 通过 或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传递 的 请求 并 进行 答复。
第六 条 答复 的 内容
接收 方 将以 客观 公正 的 方式 向 请求 方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在 适当 的 下 , 尽可能 地 对 请求 中 各项 请求 逐一 回应 , 时 可 附 正确 理解 信息 所 必需 的 任何其他 文件 , 包括 但 不限 于 法律 文本 、 相关 判例 、 司法 裁决 、 司法 解释 、 法院 指令 等。
第七 条 答复 的 传递
各 参与 方 按照 各自 程序 将 答复 直接 提交 给 对方。
第八 条 信息 的 澄清
接收 方 可以 要求 请求 方 对 请求 作 进一步 澄清 , 澄清 请求 将 按照 本 备忘录 第四 条 的 规定 送交 请求 方。
第九条 答复 时间 期限
接收 方 将 尽快 对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作出 答复。 如 在 收到 请求 后 六十 日内 , 接收 方 将 及时 及时 通知 请求 方。
如果 接收 方 要求 请求 方 对 请求 作 进一步 澄清 , 请求 方 将 尽快 答复 澄清 但是 , 在 收到 澄清 请求 后 三十天 内 不能 作出 答复 , 请求 方 将 及时 通知 接收 方。
第十 条 答复 的 效力
1. 答复 所 提供 的 信息 和 意见 仅供 参考 使用 , 对 请求 法院 在 任何 正在进行 或 未来 的 诉讼 裁判 任何 法律 问题 在 在 都不 约束力 约束力 请求 法院 根据 其 国内 法 、 、 惯例 和习惯 , 以其 认为 适当 的 方式 使用 答复 中 提供 的 信息 和 意见。
2. 为 避免 疑义 :
أ.请求 法院 有权 将 接收 方 的 答复 提供 给 请求 案件 的 当事 方 , 并 请 当事 方 就 答复 作出 陈词 ; 和
ب.请求 法院 有权 通过 请求 方 就 答复 提出 要求 提供 进一步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3. 接收 方 不对 所 提供 的 信息 和 意见 承担 责任。
第十一条 不予 答复 的 情形
如果 接收 方 认为 对 提出 的 请求 进行 答复 可能 危害 本国 国家 主权 、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不予 答复 , 并 立即 立即 通知 请求 方。
第十二 条 语言 文字
1. 请求 及 任何 附件 使用 接收 方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或 附 以 该 官方 语言 文字 的 译本。
2. 答复 及 任何 附件 使用 接收 方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 并附 以 请求 方 官方 语言 文字 的 译本。
3. 就 上文 第 1 款和第 2 款 而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为 中文 ,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为 英文。
第十三 条 联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 合作 局 ,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指定 最高法院 注册 处 为本 备忘录 项 部门 部门 方 的 请求 和 答复 将由 该 联络 部门 通过 指定 的 电子 邮箱 或 其它 认可的 方式 传递。
条 与 其它 外国 法 查明 方式 的 关系
本 备忘录 的 适用 不 妨碍 两国 法院 在 审理 国际 民 商 事 案件 时 通过 国际 双边 双边 法律 等 其他 其他 方式 查明 对方 国家 的 法律
第十五 条 争端 解决
在 解释 或 执行 本 备忘录 时 如 出现 任何 争议 或 分歧 , 在 各 参与 互相 理解 的 上 通过 友好 协商 而不 向 任何 第三方 、 、 仲裁 庭 或 任何 其他 审判 机构 提出。
第十六 条 修订
本 备忘录 可 在 任何 时候 经 各 参与 方 相互 同意 以 书面 形式 修订。 各 同意 的 修订 将 在 各 参与 方 同意 的 日期 生效 , 并将 视为 本 备忘录 不可分割 的 一部分。
任何 修订 均不 损害 在 该 修订 日期 之前 或 截至 该 修订 日期 发出 或 收到 的 任何 提供 信息 意见 请求 请求 或 收到 的 任何 答复。
第十七 条 生效 和 终止
本 备忘录 将于 2022 年 4 月 3 日 生效。 任何 参与 方 可以 另一 参与 方 终止 本 备忘录。 在 收到 前述 书面 通知 六个月 后 , 本 备忘录 终止。
本 备忘录 不 构成 任何 条约 或 法律 , 也不 在 参与 方 之间 根据 国内 法 或 规定 规定 设立 法律 约束力 的 权利 或 义务。
本 备忘录 于 2021 年 12 月 3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 共和国 签署 , 一 式 两份 , 中 英文 正本 各 一份 , 两种 文本 具有 同等 效力。

تأتي هذه الترجمة الإنجليزية من موقع SPC الرسم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