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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قواعد التنفيذية للأحكام الخاصة بإرشادات الحالة (2015)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细则

نوع القوانين السياسة القضائية

الجهة المصدرة محكمة الشعب العليا

تاريخ الإصدار 13 مايو 2015

تاريخ النفاذ 13 مايو 2015

حالة الصلاحية صالح

نطاق التطبيق على الصعيد الوطني

المواضيع) نظام الحالة في الصين قضايا الصين التوجيهية

محرر (ق) يانرو تشين 陈彦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细则
第一 条 为了 具体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加强 、 规范 促进 案例 , 发挥 指导 性 案例 工作 的 指导 作用 , 法律 适用 标准 , 维护 司法 公正 , 制定 本实施 细则。
第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应当 是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 认定 事实 清楚 , 适用 法律 正确 , 裁判 充分 , 法律 和 社会 , 对 审理 类似 案件 具有 普遍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第三 条 指导 性 案例 由 标题 、 关键词 、 裁判 要点 、 相关 条 、 基本 、 ​​裁判 裁判 以及 包括 生效 裁判 姓名 的 附注 等 组成 指导 性 案例 体例 的 具体 要求 另行 规定。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以下 简称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指导 性 案例 征集 、 审查 发布 、 研究 和 以及 对 全国 法院 案例 工作 的 协调 和 指导 等 工作。 最高 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推荐 、 审查 等 工作 , 并 指定 联络 联络 各 负责 辖区 内 指导 的 推荐 、 调研 、 监督 等 工作。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最高人民法院推荐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应当 经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或 经 审判 委员会 过半数 委员 审核 同意。 人民法院 、 基层 应当 通过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并 指定 专人 负责 案例 指导 工作。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关心 、 、 的 社会 人士 , 对于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可以 向 作出 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推荐 , 也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第六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推荐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应当 提交 下列 材料 :
(一) 《指导 性 案例 推荐 表》 ;
(二) 按照 规定 体例 编写 的 案例 文本 及其 编选 说明 ;
(三) 相关 裁判 文书。
以上 材料 需要 纸质 版 一 式 三份 , 并附 电子 版。
推荐 法院 可以 提交 案件 审理 报告 、 相关 新闻 报道 及 研究 资料 等。
第七 条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认为 有 必要 进一步 研究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可以 征求 相关 机关 机关 部门 社会 社会 以及 案例 指导 指导 委员会 委员 、 专家 学者 的 意见。
第八 条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由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按照 程序 报送 审核。 经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通过 通过 性 , 印发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人民法院 报》和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上 公布。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法院 正在 审理 的 案件 , 在 基本 案情 和 法律 适用 方面 , 与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指导 指导 案例 类似 类似 , 应当 参照 参照 性 案例 的 裁判 要点 作出 裁判。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类似 案件 参照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当 将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裁判 理由 但 不 作为 裁判 依据 引用。
第十一条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查询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在 裁判 文书 中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 应 理由 部分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的 编号 和 裁判 要点。
公诉 机关 、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控 (诉) 辩 理由 的 案件 承办 人员 在 裁判 回应 是否 参照 了 该 指导 性 案例 并 说明 理由。
第十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再 具有 指导 作用 :
(一) 与 新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司法 解释 相 冲突 的 ;
(二) 为 新 的 指导 性 案例 所 取代 的。
第十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 指导 性 案例 纸质 档案 与 电子 信息 库 , 为 指导 性 案例 的 参照 适用 、 检索 和 编纂 提供 保障。
第十四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对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 法 等 等 给予 奖励。
第十五 条 本 实施 细则 自 印发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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