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أحكام بشأن إرشادات الحالة (2010)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نوع القوانين السياسة القضائية

الجهة المصدرة محكمة الشعب العليا

تاريخ الإصدار أكتوبر 26، 2010

تاريخ النفاذ أكتوبر 26، 2010

حالة الصلاحية صالح

نطاق التطبيق على الصعيد الوطني

المواضيع) نظام الحالة في الصين قضايا الصين التوجيهية

محرر (ق) سي جيه أوبزيرفر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法 发 2010〕 51 号
2010 11 年 月 日 26
为 总结 审判 经验 , 统一 法律 适用 , 提高 审判 质量 , 维护 司法 公正 , 根据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法 等 等 规定 , 就 就 指导 工作 ,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指导 性 案例 , 由 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 并 统一 发布。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指导 性 案例 , 是 指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 并 符合 以下 条件 的 案例 :
(一) 社会 广泛 关注 的 ;
(二) 法律 规定 比较 原则 的 ;
(三) 具有 典型性 的 ;
(四) 疑难 复杂 或者 新 类型 的 ;
(五) 其他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案例。
第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遴选 、 审查 和 报 审 工作。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对 该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 认为 认为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推荐。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对 该院 和 本 辖区 内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认为 符合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可以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办公室 推荐。
中级 人民法院 、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该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规定 规定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层 报 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议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推荐。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 、 的 的 人士 对 已经 发生 法律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可以 向 作出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 推荐。
第六 条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对于 被 推荐 的 案例 , 应当 及时 提出 审查 意见。 规定 规定 规定 , 应当 报请 院长 或者 副 院长 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的 指导 性 案例 , 统一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 《人民法院 报》 上 以 公告 的 形式 发布。
第七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 各级 人民法院 审判 类似 案例 时 应当 参照。
第八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每年 度 对 指导 性 案例 进行 编纂。
第九条 本 规定 施行 前 , 最高人民法院 已经 发布 的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意义 的 的 根据 本 规定 清理 、 编纂 后 , 作为 指导 性 案例 公布。
第十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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